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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日報報導,隨著銀行和金融公司為挽回損失進行強制性、削價或是移除底價,這意味著買家可以進行大肆砍價。

SQM的業主克里斯托弗(Louis Christopher)表示,布里斯本的黃金海岸成為澳洲不良物業的熱點區,通常會出現貸款人無法聯繫上買家,或是後者居住在海外的情境。

此外,經常出現的情況還包括:在礦業城鎮,由於礦物價格下跌、礦山桃園二胎關閉,當地的公寓供應大幅超出了需求。

在銀行的年度業績報告中,由借貸方——桃園二胎如銀行和建築團體——收回的物業未占到1%的總額。儘管如此,隨著借貸方收緊利率,更多的借款人都感受到了壓力。

“借款人並沒有因為拖欠貸款將鑰匙交回或被迫離開住宅,”克里斯托弗說。部分原因在於,上漲的價格為奮力償還抵??押貸款的買家提供了選擇,譬如銷售、低價出售或是尋找租戶以提高家庭的現金流。

總體上,考慮到法律、管理成本以及激烈市場中存在的負面宣傳,銀行也一般不願意回收物業。

西太平洋銀行的一位發言人表示,“我們有健全的借貸流程”用於篩選貸款申請,以阻止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回收物業只是最後的手段”。桃園二胎

ASIC警告稱,丟失的按揭還款都有可能發生,尤其是在採礦和媒體等失業率上升的行業中。一位發言人表示,“向貸款方坦誠是一件緊張、尷尬的事情,但迅速採取行動意味著你或許可以避免讓小問題成為大問題。”

避免借貸更多的桃園二胎錢,或者使用信用卡便是其中的一項建議,後者通常有著更高的利率。而向朋友和家人借錢則會創造社會壓力。

合併債務或再融資可能意味著額外的成本,切換住房貸款則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才能收回成本。動用退休金應該被視為不得已的最終選。為完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域法律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近日,國家發改委組織召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部署加快推進特許經營立法。

  在國家發改委看來,特許經營立法作為PPP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有著涉及領域廣泛、利益主體多元、運行機制複雜、監管鏈條較長的多重特點,制定過程中需要桃園二胎把握好多個原則。目前,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確定了爭取今年三季度上報國務院的目標,並按此倒排時間表,明確各階段任務和時間節點。

  「下一步,國家發改委將繼續從全局出發,依託特許經營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與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增進工作合力,加快工作節奏,強化制度和政策銜接,高效優質地完成好立法任務。」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說。

  加速立法有利於更好推廣PPP

  最近兩年,PPP備受青睞。

  對於PPP的定義,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5月22日轉發的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新,即政府採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責權利關係,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

  同時,該指導意見還被業界視為對PPP與特許經營關係的確認:不是所有的PPP項目都會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特許經營是一種採用特許模式的契約型PPP。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改委有關負責人「特許經營立法作為PPP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的表述,既可以看作是對關係的再次確認,也可以視為是對特許經營地位的明確。

  「在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大背景下,加快特許經營立法,規範引導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能夠推動PPP改革取得更大實效,有利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增加有效投資,有利於創新公共服務供給、增進民生福祉,有利於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治理能力水平。」該負責人對記者說。

  這位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我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就是活躍的特許經營實踐者。為了更好地推廣PPP,國家發改委還在其官方網站上開闢出「PPP項目專欄」,推薦了多個PPP項目案例。

  其中,作為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的首個PPP項目,北京地鐵4號線排在了案例推薦的首位,該項目由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具體實施。

  2011年,北京金准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和天津理工大學按國家發改委和北京市發改委要求,組成課題組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了專題評價研究。評價認為,北京地鐵4號線項目順應國家投資體制改革方向,在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首次探索和實施市場化PPP融資模式,有效緩解了當時北京市政府投資壓力,實現了北京市軌道交通行業投資和運營主體多元化突破,形成同業激勵的格局,促進了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服務水平提升。從實際情況分析,4號線應用PPP模式進行投資建設已取得階段性成功,項目實施效果良好。

  「經濟進入新常態,就要特別注重創新驅動下發展新商業模式下共贏的新機制,運用好新技術,創造出新產品。」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指出,北京地鐵4號線的模式,加快了4號線建設,解決了政府財力不足的問題,引入了很好的管理經驗和機制。

  缺乏標準致PPP項目簽約率低

  在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大背景下,通過加快推進PPP的立法建設來解決法律衝突,既是PPP頂層設計較為關鍵的一環,也是PPP發展的迫切需要。

  當前,我國一些地方政府財政壓力不斷加大,而之前的地方債已經高企,急需尋找新的融資渠道。

  一直以來,在基礎設施和公用建設領域都是以地方政府為主導。但是,自國務院於2014年9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43號文」)之後,該文件「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的規定,將地方政府發債的權力關進了「籠子」。

  然而,過於膨脹的地方債在得到遏制的同時,地方政府融資也因此受限。因此,地方政府急需找到一種新的突破口來解決「保增長」的壓力,而適時進一步開放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被視為提升經濟活力的重要途徑。

  「43號文」下發之後,為了彌補相應的融資缺口,地方政府都在加緊拓展新的融資渠道,而包括特許經營在內的PPP模式,被認為是最合理的方式。

  一方是手握資金、尋找投資的民間資本,一方是面臨「缺錢」和「欠債」雙重壓力的地方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既做到打破壟斷、開放市場,又做到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不損害公眾利益,特許經營模式成了雙方都可以欣喜接受的紐帶。

  據統計,發改委公佈推介PPP項目2529個,總投資額約4.24萬億元;財政部總計推出PPP示範項目233個,總投資額約8170億元。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長陳華元提交的《關於加快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立法》的議案稱,國家發改委及財政部列為推介、示範的2762個PPP項目,簽約率僅20%左右,PPP項目落地情況不理想,不能滿足當前大量民生工程、公共設施、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需求,既影響了國民生活的便利和滿意程度,也不利於國家經濟發展。

  「對於社會資本而言,在長達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內,如何保證企業和政府簽訂合同的有效性是最為關注的因素。一直以來,政府缺乏契約精神以及政府換屆導致項目未能如約定進行,被視為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長期面臨的一大風險。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範圍與程度沒有詳細的標準,在責權利方面缺乏參考,不僅地方政府謹慎,企業也是心存疑慮。」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馮俏彬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在馮俏彬看來,缺乏規範具體的參考標準是導致PPP項目簽約率低的重要原因。事實上,為推動PPP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也正是特許經營立法的目的所在。

  提升立法層級規範突出問題

  事實上,國家發改委從2007年起即開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2013年,特許經營立法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4年、2015年連續兩年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

  2015年4月,適應促進民間投資緊迫需求,按照急用先行原則,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發改委會同5部門印發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為特許經營發展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

  辦法明確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定義,是指政府採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在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討論與修改階段,濟邦諮詢公司董事總經理張燎都全程參與。

  「目前,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領域,急需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指導規範。儘管辦法在位階上不如法律高,但作為一個應急性的成果,確實可以很好地解決當前利益各方的需求。」張燎對於辦法的出台感觸頗深。

  對於張燎的這一判斷,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也持認可態度。

  「從辦法執行情況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積極貫徹實施,制定配套政策、簡化審批事項、創新服務舉措、大力推介項目,推動特許經營快速發展。」該負責人說。

  但也正如張燎所言,位階不高的辦法畢竟只是一個應急性的成果。

  今年全國政協會議期間,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在《關於規範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提案中指出,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是PPP遇到的主要問題之一。提案稱,目前,我國尚沒有關於PPP的統一法律法規和規範。當前的規則設置常常一刀切,缺乏針對性和具體性。主管部門在各自管理範圍內作出的規定,大多僅限於某個行業,缺乏全局性和系統性;有的法規過多重視自身管理的需要,導致部門法規間存在衝突,難以有效銜接。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辦法在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僅靠規章難以有效解決、急需通過提升立法層級加以規範引導的突出問題,比如適用領域有待拓展、權益保障需要強化、對政府公權力的剛性約束不足、監督管理體制還需改革創新等。

  在辦法執行期間,國家發改委也在同時起草形成立法草案,並於2014年和2015年兩次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方意見,同時專門徵求了中編辦、最高法院的意見。從反饋情況看,絕大部分單位積極支持該項立法,市場主體普遍希望儘快出台,為特許經營發展提供基礎法律保障。

  打破政府大包大攬思維定勢

  近日,國家發改委在其門戶網站上發佈了一份調查問卷,希望了解公眾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加快特許經營立法進程,為推動PPP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在國家發改委看來,特許經營立法作為PPP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有著涉及領域廣泛、利益主體多元、運行機制複雜、監管鏈條較長的多重特點,在制定過程中需要把握好多個原則。

  立足我國國情。首先,要立足操作實踐。我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就是活躍的特許經營實踐者。去年印發的六部門25號令,構建了特許經營的基本制度框架。立法要系統總結我國30多年特許經營發展的有益經驗和成熟的建設運營模式,有針對性地總結提升為法律規範,保障制度和實踐的延續性。

  其次,要立足基本經濟制度。要按照「兩個毫不動搖」的原則,構建有利於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公平競爭、協調發展的制度設計,促進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等各類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特許經營。

  最後,要立足部門職責。尊重現行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充分調動各部門積極性,做到銜接順暢,推動特許經營項目高效落地和有序運營。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目前PPP的推進效果不夠理想,有合理回報的項目不多、回報機制不明確、政策銜接不順暢等問題,立法將致力於完善投資回報機制,優化項目流程,改進經營管理,強化法規政策銜接,有針對性地進行制度設計。

  突出改革創新,打破政府大包大攬、行政命令的思維定勢,切實樹立政企雙方平等協商、共擔風險、長期合作、共同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的理念。理順體制機制,強化各部門的協同配合,探索建立利益相關方的知情和參與機制,增加信息透明度。

  統籌權益平衡,突出契約意識、權益保障意識和公共服務意識,確立特許經營協議在項目建設、運營、管理中的基礎性地位,強調對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健全監管技術標準和制度體系,完善公共服務過程監管和績效監管,通過法律責任和信用約束各方嚴格履約、誠實守信。



詳全文 為推動PPP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兩岸新聞-新浪新聞中心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60419/16880537.html首先評論對於翁啟惠院長的代女買賣股票,我問我的診所助理,這幾年來你可曾接過理專打給我的電話?她說:「沒有耶!只有銀行找你借錢的電話。」是的,即使只是一個小小診所的所長,為了專心看診,這五年我幾乎都沒從事股票的買賣。而我們的中研院院長不知道上班時接過幾次、或打過幾次電話要理專買賣股票?要是她女兒的股票都是他代為操作,那傳說中的賣了一千張,到底需要打幾次電話?分多少心呢?身為中研院院長,本來就不該碰生技股的股票,避嫌唯恐不及,還自己操作股票。天真、低能,還是貪婪?誠信兩字請勿再提起,要是日本人大概會選擇最嚴重的道歉方式。

身為精神科醫師、因為曾待過教學醫院、國際藥廠、臨床研究公司,對於臨床試驗算是經驗豐富,那天記者問我,浩鼎董事長看來一派斯文,為何會說一些奇怪的話?那天看到張董事長接受檢調約談,還信誓旦旦要求不可透漏研究結果,以免影響ASCO美國癌症年會的報告,或透漏商業機密。心中所有的疑問不禁通通浮起,決心來個大起底,反正我們的投信業,甚至如理財分析大師謝金河先生,他們應該不知道甚麼是臨床研究,不知道甚麼是跟美國FDA食藥署談判打交道,更不知道跨國藥廠買藥、買公司的運作。

1.提前解盲嗎?根據我Google的結果,最近嬌生J&J確實有一個新藥提前解盲,而且是一個成功的結果。但是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驗就期中有一個獨立委員會,他們會根據只提供給委員的提前解盲解果所做的獨立判斷,並不是藥廠或生技公司可以恣意妄為。但是浩鼎並沒有做期中分析,這在當時就引起質疑:根據他們去年6月的新聞稿:

"針對OBI-822臨床試驗計畫惡化人數(PD)資料上傳後引起各界討論…
為昭公信,特說明事件經過和重點如下:
依OBI-822臨床試驗計畫,若惡化人數(PD)達142人(獨立判讀中心Central Read),得進行期中分析﹔鑑於該計畫已於2014.7完成342人收案目標,2014年10月,本公司徵詢並與醫藥品查驗中心(CDE)溝通,CDE基於該計畫已經過OBI-822臨床試驗數據安全監督委員會(DSMB)七次評估,認為無安全疑慮,同意免除期中分析;浩鼎於2014.11.4正式去函衛生福利部並獲核准。

依OBI-822試驗計畫書,當惡化人數達289人(獨立判讀中心Central Read),本公司得進行解盲…至今年五月,病患惡化人數(PD)醫師報告人數(Local Read)為229人,本公司將在今年八月召開專家會議,決定解盲時機。…"

這中間有無數個問題,第一,為何沒有召開期中分析(根據惡化人數(PD)達142人,這跟藥物安全似乎不是完全相關),卻又另行召開專家會議,決定解盲時機?請問專家是誰?根據甚麼做判斷?他們知不知道提前解盲對於股價的影響?第二,食藥署是負責審核的機關,事前的態度應該有會議備忘錄,提前解盲事關重大,有沒有被照會?第三,假如惡化人數達289人已經很接近(會議三個月前已經229人),為何需要提前兩個月解盲?這是說不過去的事情。

2. 為何公布結果要等今年6月份ASCO美國癌症年會,假如研究是成功的,公司大概會迫不及待地宣布,大肆慶祝股票成為股王,趕快接洽大藥廠談大買賣了吧?失敗了就要等,甚麼都是機密,那他們對所有股東的責任何在?大家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本來就需要,也有權力要求透明的資訊,而不是裡面有人先偷賣,或大借卷吧?甚麼是解盲失敗?一派胡言,是解盲後研究失敗,沒有達到當初設立的第一個目標。甚麼研究是科學上成功?明明對投資大眾來說,新藥許可就是無法取得,到底在隱瞞甚麼?翁院長跟藥廠打交道應該有不少經驗,再不濟也不是股票市場門外漢,裝甚麼蒜說不知道會影響股價。照國外相關事件,金管會是不是要罰鉅款以示懲戒,這不需要等待檢調辦案結果,因為檢調辦的是內線交易,別蒙騙不知情的民眾跟名嘴好嗎?怠惰職守,不敢負責。

3. 承銷股票的證卷公司當初報告是以5000多元打六折作為預估的股價,假如這個數據有誤,請原諒這幾年來我為了病人幾乎不碰股票。請問當初報告的分析員對於新藥的研發風險了解多少?對於公司後續的產品線、研發潛力有沒有估計在內?當年有流傳國外藥廠出100億美元收購基亞,請問基亞有研發能力嗎?除了技轉跟買高風險新產品之外的競爭力在哪裡?僅請教我們之前的金管會主委,現今之曾立委銘宗先生,這算不算影響股價?經管會廢弛職位恐非一朝一夕了,尤其是生技產業。


金管會最新之規定確實找到問題之所在,希望有專業人員來分析生技產業,這是對的方向,但是不只是股票承銷時。為了保護無辜的投資大眾,甚至投顧公司,每年都該有分析報告、盯進度跟重大訊息。人也很重要,至少要有兩位以上的專業獨立人士,不是找個一派斯文的博士滿口胡謅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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